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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日期:2005-12-15 11:43:17] [来源:] [作者:] [编辑:] [浏览次数:]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9条;
   3.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2002]国人防办字第31号); 
 二.申办对象
  本区范围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
 三.申报材料
  1.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报告;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4.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图、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5.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6.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地面建筑施工图(单体首层及标准层);
  7.地下室平面图(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等各一套)。
 四.办理程序
  1.区行政审批中心人防窗口受理;
  2.人防办审核,签发批准文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程序;
  3.建设单位到人防窗口领取批准文件,先后进行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报人防办审查;
  4.人防办先后对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建筑、结构、风、水、电各一套)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到人防窗口领取审查意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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