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9条; 3.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2002]国人防办字第31号); 二.申办对象 本区范围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 三.申报材料 1.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报告;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4.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图、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5.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6.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地面建筑施工图(单体首层及标准层); 7.地下室平面图(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等各一套)。 四.办理程序 1.区行政审批中心人防窗口受理; 2.人防办审核,签发批准文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程序; 3.建设单位到人防窗口领取批准文件,先后进行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报人防办审查; 4.人防办先后对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建筑、结构、风、水、电各一套)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到人防窗口领取审查意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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