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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日期:2005-12-15 11:49:10] [来源:] [作者:] [编辑:] [浏览次数:]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二.申办对象
   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三.申报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工程项目管理及审批文件。
   1.项目申请及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规划选址定点及批复;
   4.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三)工程设计文件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2.工程测量定位记录;
   3.工程施工图设计会审纪要(审查意见)。
  (四)工程施工文件
   1.施工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及有关协议;
   2.施工组织设计;
   3.技术交底记录;
   4.开工报告及批复;
   5.工程施工许可证;
   6.主要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
   7.建筑材料试验报告、钢筋焊接试验报告;
   8.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转记录;
   9.设计变更通知单或技术核定单;
  10.施工日志;
  1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2.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资料。
  (五)工程竣工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技术总结;
  2.全套施工图(建筑、结构、风、水、电);
  3.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4.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5.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6.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竣工决算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质量评审资料。
 四.办理程序
  1.区行政审批中心人防窗口受理;  
  2.区人防办审核建设单位申报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3.区人防办派人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现场验收;
  4.区人防办签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定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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