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二.申办对象 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三.申报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工程项目管理及审批文件。 1.项目申请及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规划选址定点及批复; 4.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三)工程设计文件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2.工程测量定位记录; 3.工程施工图设计会审纪要(审查意见)。 (四)工程施工文件 1.施工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及有关协议; 2.施工组织设计; 3.技术交底记录; 4.开工报告及批复; 5.工程施工许可证; 6.主要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 7.建筑材料试验报告、钢筋焊接试验报告; 8.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转记录; 9.设计变更通知单或技术核定单; 10.施工日志; 1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2.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资料。 (五)工程竣工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技术总结; 2.全套施工图(建筑、结构、风、水、电); 3.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4.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5.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6.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竣工决算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质量评审资料。 四.办理程序 1.区行政审批中心人防窗口受理; 2.区人防办审核建设单位申报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3.区人防办派人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现场验收; 4.区人防办签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定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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