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
一、检查机构 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检查内容 1、人民防空工程检查 2、防空警报设施检查 3、化救检查 人防行政检查主要包括:一是对人防行政相对人遵守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人防行政相对人履行人防办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程序 1、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部门派员参加。 2、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不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制止,并核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人防主管部门对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应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对逾期不改正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双方权利义务 1、人防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 (1)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2)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依法进行检查。 2、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1)对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人防检查人员的询问。 (3)人防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在检查时未出示有效检查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拒绝接受检查。 (4)对人防主管部门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依法要求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复议。 五、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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