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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日期:2005-12-15 11:56:48] [来源:] [作者:] [编辑:] [浏览次数:]
 

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2.国家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二.申办对象
   计划拆除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1.人防工程拆除申请报告;
   2.人防工程拆除审批表;
   3.地面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4.地面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图、规划方案审定意见;
   5.标有拆除人防工程位置的地面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四.办理程序
   1.区行政审批中心人防窗口受理;
   2.区人防办核查拆除人防工程的档案资料、派人现地勘察;
   3.区人防办根据人防工程的等级、规模逐级上报审批;
   4.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人防部门批准同意后,须及时办理补建人防工程或补偿手续。
  五.补建、补偿标准
   1.拆除等级人防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防工程;
   2.拆除非等级人防工程,必须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防工程;
   3.补建人防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和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4.因故不能补建的,必须按应补建人防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予以补偿。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办理机构
   省、市、区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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