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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日期:2006-3-29 8:21:16] [来源:法制科] [作者:] [编辑:] [浏览次数:]
 

淮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淮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
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全国人大    1997.1.1
地方性法  规    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省人大    1998.10.1
规  章    1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省政府    2003.7.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审批(共6项)
(行政许可)
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该建筑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有上述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文件。”
2、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予以补偿。”
 3、建设过程中改变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平面布局、战时功能、结构形式的批准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平面布局、战时功能、结构形式的改变,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4、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审批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和标准,其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
6、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前款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专款专用,集中组织修建。”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三)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第十一条第一款: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收。其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设防城市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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