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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日期:2006-3-29 8:21:16] [来源:法制科] [作者:] [编辑:] [浏览次数:]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8、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三)行政征收(共3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前款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专款专用,集中组织修建。”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三)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 
2、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资金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编制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各类企业、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建设资金。”
3、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予以补偿。”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因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建。补建的工程不得少于原工程面积、低于原工程抗力等级。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按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4、战时统一安排使用人防工程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战时,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2项) 
1、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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