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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日期:2006-3-29 8:21:16] [来源:法制科] [作者:] [编辑:] [浏览次数:]
 

3、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4、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所属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向新的产权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5、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和标准,其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6、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7、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提出意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8、责令限期改正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孔口和出入口的行为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孔口和出入口。”
9、责令限期改正覆盖、损坏人防工程测量标志的行为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四)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 
10、责令限期改正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的行为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五)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 
11、责令限期改正其他损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行为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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