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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日期:2005-12-13 10:56:31] [来源:] [作者:] [编辑:] [浏览次数:]
 

  (四)平调、截留、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隐瞒人防工程安全隐患的;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八)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5年5月14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1994年11月21日发布的《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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