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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日期:2005-12-13 10:57:26] [来源:] [作者:] [编辑:] [浏览次数:]
 

  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需占用的场地、空间,使用水。电等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和使用防空警报信号。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统一组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_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疏散地(场、所)确定后应及时通知到相关的机关团体、居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疏散地区建设,发展疏散地区经济。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领导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组建、培训。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关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_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供 

  第二十六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可与民兵训练同时进行,训练情况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一群众防空组织人员在训练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的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特殊设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编制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人财政预算。 
  各类企业、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费用,必须缴人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全额纳人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按人民防空会计制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及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设防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至回皿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前款规定责令限期修建,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按建设同等面积、同等标准的防空地下室所需造价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修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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